新华社于1948年12月25日及1949年1月26日分别以“陕北某权威人士”及“国民党统治区人民”的名义提出了一些由中国共产党方面拟定的重要的战争罪犯,主要为当时南京方面的党政军特要员及其重要支持者。这些战争罪犯为中国共产党单方面公布,并认为是“国人皆曰可杀”[1]。
在国共内战期间直至1949年后,除被俘、投诚、起义及自海外回归中国大陆者外,由中国共产党方面认定的所谓“战争罪犯”的概念,除在1949年1月至北平和谈中受到中华民国政府方面的承认外,其后未再被中国国民党中央、中华民国政府、中华民国国军及党员通讯局、国防部保密局等特务机关的领导人及中国青年党、中国民主社会党的领导人和著名文化人士胡适、于斌等所接受。
应当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方面对全体上述战争罪犯的正式称呼并非“国民党战犯”,况且他们并非都为中国国民党籍人士,例如其中张君劢、王云五、曾琦等均为其他党派或者无党派人士。对于这些所谓“战犯”,中国共产党方面的用词十分讲究。
1947年7月7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布的“七七”纪念日对时局口号时,使用的措辞是“破坏停战协定发动反革命内战及在战争中残杀人民的战争罪犯”;而10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表双十节宣言时,称他们是“以蒋介石为首的内战罪犯”,其中首要者即“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及陈立夫兄弟等四大家族及其他首要战犯”;新华社陕北1948年12月25日电称之为“战争罪犯”,首要者为“头等战争罪犯”;
新华社陕北1949年1月26日电又补充了一批“重要战犯”。在195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及其后历次对这些“战犯”的特赦中,被特赦的国共内战中所谓的“战争罪犯”的正式名称皆作“原属于蒋介石集团的战争罪犯”,与其相提并论的是“原属于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原属于伪蒙疆自治政府战争罪犯”、“日本战争罪犯”。[2]自中国共产党方面而言,“蒋介石集团”是该批“战犯”的归属,也突出体现了其“非法”的性质。从1959年至1970年代的历次特赦的用词看,这是中国共产党自第二次国共内战起长期坚持的立场。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6%85%E6%88%98%E6%88%98%E4%BA%89%E7%BD%AA%E7%8A%AF%E5%90%8D%E5%8D%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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