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5日星期日

国军内战战争罪犯名单


内战战争罪犯名单第二次国共内战中国共产党方面声称应“由全国各界根据实际情形提出”的所谓战争罪犯的名单。全部名单一直未拟就,仅由新华社两次发表了战争罪犯提名。
新华社于1948年12月25日及1949年1月26日分别以“陕北某权威人士”及“国民党统治区人民”的名义提出了一些由中国共产党方面拟定的重要的战争罪犯,主要为当时南京方面的特要员及其重要支持者。这些战争罪犯为中国共产党单方面公布,并认为是“国人皆曰可杀”[1]
国共内战期间直至1949年后,除被俘、投诚、起义及自海外回归中国大陆者外,由中国共产党方面认定的所谓“战争罪犯”的概念,除在1949年1月至北平和谈中受到中华民国政府方面的承认外,其后未再被中国国民党中央、中华民国政府中华民国国军党员通讯局国防部保密局等特务机关的领导人及中国青年党中国民主社会党的领导人和著名文化人士胡适于斌等所接受。
应当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方面对全体上述战争罪犯的正式称呼并非“国民党战犯”,况且他们并非都为中国国民党籍人士,例如其中张君劢王云五曾琦等均为其他党派或者无党派人士。对于这些所谓“战犯”,中国共产党方面的用词十分讲究。
 1947年7月7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布的“七七”纪念日对时局口号时,使用的措辞是“破坏停战协定发动反革命内战及在战争中残杀人民的战争罪犯”;而10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表双十节宣言时,称他们是“以蒋介石为首的内战罪犯”,其中首要者即“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陈立夫兄弟等四大家族及其他首要战犯”;新华社陕北1948年12月25日电称之为“战争罪犯”,首要者为“头等战争罪犯”;
新华社陕北1949年1月26日电又补充了一批“重要战犯”。在195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及其后历次对这些“战犯”的特赦中,被特赦的国共内战中所谓的“战争罪犯”的正式名称皆作“原属于蒋介石集团的战争罪犯”,与其相提并论的是“原属于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原属于伪蒙疆自治政府战争罪犯”、“日本战争罪犯”。[2]中国共产党方面而言,“蒋介石集团”是该批“战犯”的归属,也突出体现了其“非法”的性质。从1959年1970年代的历次特赦的用词看,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国共内战起长期坚持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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